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11-03 20:59

您好,这种情况,受托方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1)实行从价定率: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上述三种情况,不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猫猫^_^星晨 追问

2018-11-03 21:03

那什么时候考虑成本率呢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11-03 21:08

您好,按我的理解,在没办法确定加工费的情况下,考虑成本率。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11-03 21:10

您好,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11-03 21:11

您好,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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