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真正的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那么,计算组价是不是就是((原料价值+加工费辅料价值)乘(1+利润率))/1-消费税率
猫猫^_^星晨
于2018-11-03 20:54 发布 2185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11-03 20:59
您好,这种情况,受托方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1)实行从价定率: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上述三种情况,不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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