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2018-12-05 14:18

这个表示为甲产品所占整体的工时比例,用以分配。

宋爱丽 追问

2018-12-05 14:20

我算甲产品是8000/(300+500)*300这样对不对

张艳老师 解答

2018-12-05 14:47

这样是对的,解析就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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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这个表示为甲产品所占整体的工时比例,用以分配。
2018-12-05 14:18:45
同学您好,甲公司购买丙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丁公司购买甲公司控制的丙公司股权,账面价值为丙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023-06-07 23:04:35
你好!未达到起征点是不用交税的,按次的一般是500。可以看一下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起征点备注:也就是500元/次)   因此,对于采购取得的是收据,虽然金额也在500元/次以下,但是下列情况的不得税前扣除:   1.采购对象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和各类企业;   2.采购对象虽然是个人,虽然每次金额也在500元以下,但是业务不是“零星”交易,而是“频繁”交易的。至于目前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税法并没有具体的次数标准,基层主管税务局掌握有较大的判定权利。
2022-03-15 14:56:57
你好 税法规定的残值为10%,也就是2000*10%=200 现在变卖收入为300,所以高出税法规定的100,要交税,交税=300-2 000×10%)×25% 所以残值的净现金流=300-(300-2 000×10%)×25%
2023-09-04 15:29:50
被替换部分的原值是300,但准则要求减去的是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300*(1200/3000)表示被替换部分的计提折旧的金额,300*(300/3000)表示被替换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都是按照账面价值比例进行计算的。 账面价值=原值-折旧-减值准备
2017-06-28 17: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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