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8-12-22 10:30

房地产开发公司挂靠的项目申报企业所得税

庄老师 解答

2018-12-22 10:33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进一步明确解释,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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