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跨区域涉税事项登记”的时候,例如一个项目300万,甲方分多次给我们付款。那么,做“跨区域涉税事项登记”的时候,是一次性就登记300万,还是甲方付一次款,做一次登记?甲方每次付多少钱,就登记多少钱?
ok棒
于2019-01-20 15:22 发布 1032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19-01-20 15:23
你好,同学。跨区域涉税登记,是指你总项目的份额。300万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同学。跨区域涉税登记,是指你总项目的份额。300万
2019-01-20 15:23:50

你好,外地预缴的时候根据每次收款开票的金额预缴,只需要做一次涉税事项登记,填写预缴申报表的时候按照收款开票数据填写
2019-02-10 13:16:58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19-03-27 09:47:12

你好!先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登记后,税务局审批,就得到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019-12-27 11:56:54

打错字,不好意思,是不是钱可以先收,收了就做“预收”,但是发票先不要开给对方。等合同下来了,做了跨区登记了。接着,做了预缴税费了,再给甲方开票?
2019-02-14 1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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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棒 追问
2019-01-20 15:26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01-20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