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司开发票的电费名头:是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九台分公司 但实际电业局要我公司给汇款的名头是: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并且账户也和开票上的账户不一样,电局给我们一张吉林省律师函是关于电费缴费模式变更涉及,相当于第三方协议,要求我们往第三方汇款,这样符合要求吗?如果符合要求分录怎么做呢
悠然
于2019-02-25 13:20 发布 8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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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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