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金子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9-03-08 21:08

您好,学员,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而委托加工商品要看所有权归属,如果其他企业委托本企业进行加工商品,那么虽然商品在本企业,但其实质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控制权还是属于委托方的,也就是说该商品不属于本企业,所以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

叫我过儿 追问

2019-03-08 21:28

老师您好,受托加工物资的产品在本企业,代委托方加工后也会有经济利益流入,也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好像也不能确认为负债,控制权又是以什么界定的呢?

金子老师 解答

2019-03-08 21:43

对,学员,受托加工物资即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也不符合负债的界定,所以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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