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沈家本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2019-03-13 14:23

您好,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是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与财税〔2013〕106号的区别在于:将原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项下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纳入“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范围,并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的业务内容,而在“交通运输服务”项下增加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为您提供解答,祝学习愉快

沈家本老师 解答

2019-03-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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