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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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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列支标准是:按发生额外的60%与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较,取最小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他的发生额与此数的差额属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如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外是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是6万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5万元,因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5万元。另外10-5=5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属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如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外是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是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是6万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7.5万元,因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6万元。另外10-6=4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属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2019-11-27 10:02:24
此问题已经给予回复
2016-01-21 20:11:21
不是越少越好,不管做多少都需要被调整
2016-01-21 20:11:11
你好,是的,第二种情况所得税不需要缴纳
2017-12-07 10:27:58
你好,其他不用填写了呢,如果上面显示的亏损也是对的,就不用填
2021-04-22 1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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