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现在学到初级会计事物应交税费这一章节。 我听课的时候,记下来,自产、委托加工的,对内使用及对外,都是属于视同销售,但是在做题的时候, “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办公楼、 将外购的材料用于建造厂房”这两项不视同销售,给出的解析是:选项A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全面“营改增”之后,不动产归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当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时,不再视同销售; 选项B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不动产在建购买材料行为; 请问,是否是题目解析错误?
小目标是养只猫喵喵
于2019-03-19 16:28 发布 1532次浏览
- 送心意
答疑小王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3-19 16:37
你好,同学,之前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办公楼是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后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领用自产的产品时就不视同销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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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目标是养只猫喵喵 追问
2019-03-19 17:35
答疑小王老师 解答
2019-03-21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