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3-28 14: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注意:当中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由上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关系范畴大于企业集团单位(含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关联企业的典型形式。  
 
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在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 
 
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一定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指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你们满足这上面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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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注意:当中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由上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关系范畴大于企业集团单位(含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关联企业的典型形式。 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在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 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一定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指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你们满足这上面的吗
2019-03-28 14:16:12
这个属于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2020-06-15 16:20:48
你好,是的
2017-03-29 13:59:46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是,优惠政策,具体的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具体的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可能更有助于您的理解
2021-03-24 21:25:12
你好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附录1:关于企业集团的定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就《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进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8-21 16:40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通知》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国务院将“互联网%2B政务服务”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就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进行全面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一网通办”、“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政策举措。今年7月28日,国务院决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事项,要求强化信息公示和协同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做好有关事项取消后的配套衔接工作,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于8月17日印发了《通知》,从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等四个方面做出了工作部署。 二、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设立集团的条件将发生怎样变化?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通知》对如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三、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 总局在《通知》中提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判断有关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同时,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1-04-25 09: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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