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对于基本每股收益具有稀释作用的是( ) 问
D 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选项A错误;亏损企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市场价格,具有反稀释性,选项B错误;可转换公司债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大于基本每股收益,具有反稀释性,选项C错误。 答
老师您好,我们买了一块地,建酒店,工程造价是1600万, 问
你好,那对方给你发票怎么开? 答
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我们公司又叫农民工开发票,这 问
您好,开发票过来的,借: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 问
D合伙企业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答
老师员工这个月工资涨了,保险基数也随之涨吗 问
你好,同学,是这样的 答
![](https://al3.acc5.com/179227_6539ca7af27c30.png?image_process=sharpen,100)
请教老师,去年的新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是集团母公司向银行借款,把借款得到的钱借给子公司使用,同时银行向集团母公司收取利息,母公司也按照银行向母公司收取的利息金额向子公司收取相等的利息金额,请问这种属于上述所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吗?
答: 这个属于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如果利率水平不高于银行特定利率水平的,母公司可否免缴增值税?这题怎么解啊?
答: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企业想享受集团企业成员无偿免费拆借资金免增值税的政策,现在在企业信用公示网上查询不是集团企业,之前也没有企业集团证,但是公司是有子公司的,那怎么样能让信用信息公示网显示符合免税政策的集团企业啊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注意:当中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由上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关系范畴大于企业集团单位(含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关联企业的典型形式。 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在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 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一定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指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你们满足这上面的吗
![](http://static.acc5.com/static_acc5/2018/images/w-close.png)
![](https://al3.acc5.com/_65a23bffe86f30.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