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收到专项补贴53万未使用,汇算清缴填写A105040专项财政资金明细表显示53万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53万。然后在A105000表中填写(七)不征税收入填写:调增金额53万,调减金额53万,就不用对这53万交税了。这样做对么?还是这个不征税收入2018年结余要交税呢?根据(2011)70号文件应该是在5年内未使用才交税,所以就调增和调减都填了,这样刚好平的。司的这个补贴是确认过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
不立文字
于2019-03-28 18:25 发布 15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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