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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鸽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3-29 17:57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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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9-03-29 17:57:39
您好,就是这个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面的政策在房地产交易中理解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3.交付时间:一般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若延迟交房(理解:一方违约在先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由违约方承担) (1)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对以投资、分配利润、捐赠、抵债等方式转让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4-04-15 17:47:20
以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提前收款放到预收款里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满意,请给予好评,谢谢!
2019-05-11 13:33: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015-11-26 18:20:43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基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或者是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您提到的案例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22年12月30日,但实际交房时间是2023年4月30日。由于实际交房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属于延迟交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一般会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重要依据。因此,开出含税发票的时间应当是实际交房的时间,即2023年4月30日。
2024-04-15 14: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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