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沈家本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2019-04-07 10:25

您好,雇佣律师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第四条及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该雇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另取得分成收入,且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该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该律师就办案分成净收入与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办案费用扣除比例为35%以内确定,但相关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你好,这个35%就是报案费用的扣除比例。 
为您提供解答,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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