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企业所得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2018 年第 46 号 )。 关注要点:企业在 2018 年1月1日至 20202020 年12 月31 日期 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 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请问老师,我可以不一次性扣除吗,还是正常折旧可以吗?
小小酷
于2019-04-15 13:06 发布 12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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