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去年做了出口,没有做进口,公司账户也没有收汇,收汇的一直是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和国内公司的关系是香港直接投资 请问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今天最后一天做财务方面的核销,请为该如何处理呢 你出口业务相当于是从国内公司走的,然后钱是香港公司收的,国内业务没办法核销退税 现在主要是国内公司没收汇,没办法做财务核销。。。。。。
会计学堂125
于2019-04-18 17:42 发布 1850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4-18 19:13
您好,我的理解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不仅仅是单独核算,而且是单独的法人,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盈亏,拥有独立的资产并独立对债权人负责,独立对税务局申报纳税。 根据“谁出口谁收汇”的规定,母公司收汇不代表子公司收汇,出口企业不收汇是不允许退税的,除了以下所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6.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 因溢短装的。
8.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 因其他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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