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5-05 10:07

你好 出来什么提示项目呢 ?

小飞飞 追问

2019-05-05 10:07

玲老师 解答

2019-05-05 10:12

你如果是服务业企业就填写这个加计扣除的声明表

小飞飞 追问

2019-05-05 10:18

老师这个是一个什么减税政策具体减多少呢?

玲老师 解答

2019-05-05 10:55

这是服务业加计扣除的政策

小飞飞 追问

2019-05-05 10:55

老师有具体的说明能发给我看一下吗?谢谢老师

玲老师 解答

2019-05-05 11:13

二、加计抵减

  (一)加计抵减的诞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处于第三产业的服务业,依然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由于上游第一、二产业的增值税税率的下调,直接导致第三产业的可抵扣进项的减少,减税效应在第三产业形成增值税减税的反效应。

  所以,在改公告的第七条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应时而生。

  (二)加计扣减政策具体内容

  第一、可以适用加计扣减的范围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应税服务,并且取得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二、四项销售额和比重的确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加计扣减政策适用期间范围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用当期可抵扣进项加计10%,来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四)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具体公式

  分为计提可抵减额和抵减应纳税额两个环节。

  1.计提

  首先,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抵减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不得加计抵减的情形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加计抵减的管理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明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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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出来什么提示项目呢 ?
2019-05-05 10:07:04
那可能是你没有核定这个税种,所以不用申报的
2016-10-21 09:39:39
可以下载资料的
2017-04-09 11:37:23
同学您好,是的,没有赋码开不出的,您的主要大类没有问题就可以了
2021-10-18 21:55:40
你好,是不是有收入没有成本
2017-05-10 10: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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