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5-08-22 15:02

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按业务发生顺序记账就行,  按照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1)流转税。对其取得的医 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2)财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因此按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条件限制的,(1)免税的时间有限制,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政策期限为3年,而不是无限期;(2)免税政策条件有限制,即收入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3)免税范围有限制,企业所得税即不在免税之列;(4)免税是针对机构本身,而不是其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5)医院销售其他药品或制剂的按混合销售规定缴纳营业税;(6)民营医院必须按照医疗卫生会计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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