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2019年39号文“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这句话如何理解呢?比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50000,加计10%就是55000,那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抵减当期的所得税额(也就是利润总额)吗?是不是可以抵减利润总额55000?是这样不,好像又不对,老师:正确理解该是如何理解呢?
西红柿
于2019-05-06 14:56 发布 2112次浏览
- 送心意
辜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5-06 15:05
加计抵扣是抵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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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了,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损益的。
2018-07-12 15:54:41

加计抵扣是抵减增值税
2019-05-06 15:05:29

这个是价外税,不能的了
2018-07-11 17:44:15

这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它是负债科目
2022-12-15 12:30:54

这个说的是增值税,不是企业所得税
2020-02-10 13: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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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红柿 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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