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2019年39号文“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这句话如何理解呢?比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50000,加计10%就是55000,那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抵减当期的所得税额(也就是利润总额)吗?是不是可以抵减利润总额55000?是这样不,好像又不对,老师:正确理解该是如何理解呢?
西红柿
于2019-05-06 14:56 发布 189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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