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运输行业,适用于最近新出的服务业加计抵减的政策吗?
会计学堂
于2019-05-13 11:07 发布 1375次浏览
- 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5-13 11:16
你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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