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5-14 18:00

你好,都是有异地项目的时候开具的,进行预缴税款用的

天天向上 追问

2019-05-14 18:01

这两个表是一个东西吗?我现在在本地填写的是第一个,第二个是异地出具吗?

小黎老师 解答

2019-05-14 18:06

您好,这两个表是一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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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都是有异地项目的时候开具的,进行预缴税款用的
2019-05-14 18:00:11
这个是涉及异地经营要填的表格啊
2017-11-20 18:15:04
以下情况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 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2019-11-04 11:27:56
您好,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公章,经办人相关资料。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5.“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 6.“企业所得税”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在“国税□”里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的在“地税□”里打“√”,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无企业所得税□”里打“√”。 7.“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8.“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 10.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2017-11-10 21:29:42
你好! 对的,是一回事,外管证现在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了。
2019-08-14 06: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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