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3月底进项税余额7957.04元,4月分进项税444.08元,4月销顷稅14285.71元,(是指房屋租赁费应缴税金),所以进项税无法抵扣,所以也缴了这笔房产税14285.71.同射4月分末做加计抵减法凭证。5月分进项税511.00元,销项税2300.88元,请问我在5月份做加计抵减法会计分录是多少。
快乐的美女
于2019-06-05 22:08 发布 620次浏览
- 送心意
文文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6-05 22:50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5月可加计抵减进项=(511+44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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