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这道题,为什么甲公民有权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再向法院起诉? 1年 是哪里来的,书上没有 1年的说法吧,现在普通诉讼时效 不是3年么??求解答!
GaMeng
于2019-06-11 19:33 发布 778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6-11 20:54
你好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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