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6-28 08:48
你好,举个看例子
A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2日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1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75万元、支付五险一金21万,共计96万元。A公司选择差额征收。
第一步:全额确认收入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380.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19.05①
第二步: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销项税额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914,285.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45,714.29②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75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210,000.00
相关问题讨论
一、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二、举例说明
(一)如果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时
(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380.9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7,619.05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8,095.24
主营业务成本 761,904.76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二)如果小规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8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6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60,000.00/(1+5%)×5%=2,857.14元,则:
(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营业收入 76,19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809.52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57.14
主营业务成本 5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2018-07-07 12:24:19
你好,举个看例子
A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2日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1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75万元、支付五险一金21万,共计96万元。A公司选择差额征收。
第一步:全额确认收入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380.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19.05①
第二步: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销项税额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914,285.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45,714.29②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75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210,000.00
2019-06-28 08:48:19
你好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19-06-12 11:10:12
您好,请参考以下内容处理,谢谢。
营改增后,许多纳税人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都会疑惑,差额征税政策下,差额扣除的部分到底是增加收入还是减少成本呢?下面就为大家分享账务处理实例。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旅游公司共收取价款106万元,其中扣除项目63.6万元,税率6%,不考虑其他因素。
假设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该旅游公司采取“差额开票”方式,含税金额106万元,增值税额=(106-63.6)÷(1+6%)×6%=2.4万元,不含税金额=106-2.4=103.6万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额征税后的2.4万元。以下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差额扣除部分抵减成本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账务处理的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只是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替,此略。
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二、差额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三、分析
两种方式比较:
第一种:成本60,收入100,利润40,销项税额6,抵减税额3.6,应纳税额2.4;
第二种:成本63.6,收入103.6,利润40,销项税额2.4,应纳税额2.4;
哪一种是真实反映业务实质的?分析如下:
统算:收取款项106万元,缴纳增值税2.4万元,剩余金额为106-2.4=103.6万元。发票上也显示不含税金额为103.6万元。
从该角度出发,似乎应确认收入103.6万元和销项税额2.4万元。但是从增值税销售额的实质含义角度出发,则不然。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价税分离体系,比如采购含税金额为63.6万元,取得专票,其中的“价”=63.6÷(1+6%)=60万元, “税”=60×6%=3.6万元。对于纳税人来讲,成本金额为60万元,因为税额3.6万元,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因此不能重复计入成本,这个大家都比较好 理解。
回到上例,该公司采购金额为63.6万元,其中的3.6万元部分用来抵减销项税额,实际上起到了一个进项税的作用,相同的道理,这里的3.6万元就不 能重复作为成本处理,因为其已经抵减了销项税额,我们不能认为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不作为成本,而抵减销项税额的部分就作为成本,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
再看收入,销售额106万元,其中的“价”100万元,“税”6万元,即销项税额为6万元。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缴纳6万元增值税,但是因为有进项税或 抵减的税额3.6万元,只需缴纳2.4万元,但不能因为应纳税额是2.4万元,就确认销项税额2.4万元,收入103.6万元。
这里,很多纳税人被2.4万元的“销项税额”迷惑了。追根溯源,为什么会有差额征税政策?根本原因是增值税是“增值”的税,成本部分不能取得进项,就 成了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增值”税。在征管形式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能用进项税的抵扣形式申报,所以采取了从销项税额中抵减的办 法,即以“抵减”的形式行“抵扣”之实。其实我们只要把“抵减”的3.6万元税额,改成“抵扣”的税额,其结果就非常明显了。
四、结论
因此,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规定,符合业务实质,准确的核算了相关成本收入等项目,对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应遵循其规定。
2018-03-26 20:52:52
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2019-03-10 0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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