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和一个香港公司签了销售合同,有二十多万的金额,然后对方最后说不能对公转,要给我们现金,而且我们出口还不是出到香港,是出到俄罗斯,本来这是可以操作的,因为关单上贸易国和货物运抵国不一定一样,但是他们付这么大金额的现金,我们也不太敢收啊,这样是能操作的吗?会不会违法?
夏日#天
于2019-07-03 13:25 发布 1087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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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国和运抵国可以不一样的呀,这个是合法的
2019-07-03 14:43:0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作转出。
2022-01-10 18:05:58

你好,合同金额一般与报关单金额一致,
2020-05-11 15:11:27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直接加老师QQ咨询:410084566
2016-04-22 09:51:47

你好,这个会监管的哦
2020-08-07 13: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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