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17年取得的运费发票没填写车号,19年税务检查要求进项税额转出并调增企业所得税。请问,调增企业所得税有政策依据吗。17年该项业务已结转损益,谢谢。
精明的小蚂蚁
于2019-07-08 10:06 发布 119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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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9-07-08 10:16
您好,学员,可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
1.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3.2016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不得作为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换言之,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备注”栏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起运地和到达地。
2.车种车号。
3.运输货物信息。
金子老师 解答
2019-07-08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