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催收行业的,帮银行催收逾期的信用卡,下面有很多的分公司,所有分公司的催收收入都是通过我们总公司开票给银行,(银行只认总公司的名称,不认分公司的) 分公司再开票给我们,现在总公司收入多,这个行业很多费用支出都是没有票的,导致利润超高,我们能成立几个公司,给我们供票,这样有税收风险吗? 因为银行只认我们的公司名称,再成立几家公司做业务分流开票给银行,这个也行不通,只能是开票给我们总公司,只给我们供票 了,不知这样行不行的通?
芳
于2019-08-02 21:55 发布 2159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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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样可行,但是效果不大,毕竟再成立的公司,开出发票后,也需要有进项发票,来做成本费用的。
2019-08-02 22:12:41

你好!不是全额退给你们?
2016-08-22 23:08:46

收到客户款时:借:其他应收账款-总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总公司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其他应收款
差额算成本。
2016-08-13 15:41:12

你好,总分公司是一个整体。 总公司给分公司打款时, 总公司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分公司,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020-07-04 16:33:51

你好,借;管理费用等科目,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2019-11-21 16: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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