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8-06 15:2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国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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