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苳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8-14 16:51

你好! 目录

  一政策法规

  二如何取得通行费发票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重点

  四通行费发票抵扣注意事项重点

  五常见问题

  摘要

  本文详细梳理了通行费发票的政策法规、开具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列出通行费发票抵扣的三个常见问题,帮助纳税人弄懂通行费发票抵扣。

  关键词:

  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如何取得通行费发票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可抵扣与不可抵扣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征税发票(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和不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征税发票可用于增值税发票抵扣,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抵扣。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称不征税发票)。

 

  四、通行费发票抵扣注意事项

  (一)通行费发票与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8年企业可以通过ETC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而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将不能作进项抵扣。那么以上两种票据如何处理?

  1.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处理:2017年12月25日起,纳税人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车辆ETC卡绑定,2018年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可以在该平台上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可以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通行费发票处理:通行费发票指纳税人车辆通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的过路、过桥和过闸时索取的纸质票据。

  ①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果暂时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②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果暂时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相应的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充值发票与消费发票

  在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充值发票和消费发票两种形式有哪些区别,是否都可以抵扣?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6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充值发票指充值后实时开具,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不能进行抵扣。

  消费发票指充值后未索取充值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的发票。根据车辆实际通过收费公路性质属性不同,分别开具可以抵扣的征税发票和不能抵扣的不征税发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消费发票在充值后,索取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后,实际发生通行费用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三)政府还贷性与经营性收费公路

  如何区分还贷性收费公路与经营性收费公路?

  还贷性公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1.经营性公路:当车辆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后,索取的消费发票为征税发票,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票面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税额栏显示税额的,属于抵扣凭证范围,可以按规定抵扣。

  2.还贷性公路:当车辆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后,索取的消费发票为不征税发票,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票面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税率栏为“不征税”,不能抵扣。

  (四)不同道路类型的抵扣税率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不同道路类型的通行费发票抵扣税率不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以及桥、闸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例:C运输公司带着一整车的货物从R城出发送往P港,先后经过高速公路、跨海大桥和一级公路,其中高速公路费用300元,过桥费用20元,一级公路费用120元。从R城到P港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0÷(1+3%)×3%=8.74(元)

  一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5%)×5%=5.71(元)

  过桥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5%)×5%=0.952(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8.74+5.71+0.952=15.402(元)

  五、常见问题

  1、2018年1月1日后,ETC预付费客户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ETC预付费客户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取得的征税发票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2018年1月1日后,通行费电子发票如何进行抵扣?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3、2018年1月1日后,若取得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填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2、《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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