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吴少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8-06 21:22

增值税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得税 
(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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