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8-13 10:00
财税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税控设备维护费不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也是抵减的应纳税额,所以不可以再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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