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明烨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9-08-26 09:42

您好:
没有发票,只用身份信息是不严谨的,建议附上双方的协议或者合同来入账!

平常的荷花 追问

2019-08-26 09:57

单次购买或累计购买不超500元从个人处购买的商品,可以不开具发票,但应当取得其他单据并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加手机号,我想知道这个具体的政策在哪里看,因为不确定这个500元以下商品的范围,是只要不超过就行吗?有没有其他要求

明烨老师 解答

2019-08-26 10:06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属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但是28号公告对上述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作出一个标准,就是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我国对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营改增服务的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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