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收入准则下还存在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吗?如果存在,受托方需要使用"委托代销商品"与"委托代销商品款"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吗?
潇洒的八宝粥
于2019-08-28 15:24 发布 3381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8-28 15:27
视同买断方式下,这种委托代销方式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在委托方发出商品时、收到货取得销售额凭据等情况下就可以确认收入。也就是说销售商品时进行收入的确认。
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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