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想请问下,我们公司投资子公司,子公司赚了钱, 问
你好,这个企业股东直接当投资收益入账 自然人股东交个税就好了。 答
我是在公立医院上班,市场监管局来检查到过期物品, 问
这种扣款方式是否合法存疑,具体如下: 若符合条件可能合法:医院若能证明是你的过错致过期物品被查,且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有约定,扣除金额不超当月工资 20% 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具有合理性。 若不符合条件则不合法:医院无证据证明是你的责任,或无相关规定约定,直接扣工资属无故克扣,不合法。同时,若未事先告知扣款原因和依据,在程序上也存在问题 答
老师,根据出口报关单开票,每年有在往后延迟开票确 问
账务处理如果做到今年的话,修改增值税申报表和汇算清缴 这个2023年的增值税申报表和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他的不动。 答
只是帮客户安装设备,个体工商户怎么开票?开什么税 问
直接开建筑服务*安装服务 答
老师我想咨询一下,我报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比如 问
调增 里面找到招待费 其他 答

老师,我想请问一下是说销售费用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扣除30%吗?然后那个销售费用只记销售期间发生的费用吗?
答: 你好,二级科目是什么,要看是具体什么费用的,不是只看销售费用这个大类
销售费用中的运输费用汇算清缴时不用做扣除吧?
答: 这个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比例是多少!哪些可以全部扣除!有哪些标准
答: 你好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捐赠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七、职工工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2、(财税[2009]29号)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含本数)计算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