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属于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吗?
舒心的导师
于2019-09-09 18:48 发布 3764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9-09 18:51
你好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是的,是这个意思。
2019-10-18 16:06:05
你好
这是法律规定呀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020-04-10 08:12:01
您好同学
同学是这样的,有限的意思就是代表权利受限
2019-11-07 14:26:36
你好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019-09-09 18:51:07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9-01-09 1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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