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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4-09-28 09:56
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谈应收账款的核算
2004-11-5 13:3 林斌/程建红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就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言,销售商品应向客户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企业当期收到的货款及相应的销项税额,必须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这两个项目中分别反映。因此,在《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中曾指出,为便于计算经营活动有关项目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账户下分别设置“货款”和“增值税”这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上述的两类应收款项的增加和收回情况,以便于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更为详细的会计资料。下文以“应收账款”的核算为例,谈谈个人观点。
[例1]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款项未收。对于这笔业务,我们应编分录:
借:应收账款——货款 100000
——增值税 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例2]假设[例1]中客户在购买时只付了部分款项,金额为35100元。对于这种情况,就面临着是将这笔款项作为收到货款处理、还是作为收到税金处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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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