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分别在西藏取得12000和北京取得4000两份收入,其中西藏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12000不交个税,北京的4000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所以也没有个税,那么年度终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把北京的4000合并到西藏去吗?并且不交税?还是只补交4000这部分的个税? 如果把西藏的12000合并到北京汇算清缴个税那是要补交12000这部分的个税吗? 然后年度终了个人如何去汇算清缴个税呢? 如果是去税务局汇算清缴,是得本人到吗?如何填写呢?
有魅力的麦片
于2019-10-08 10:23 发布 2237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10-08 10:41
你好,需要合并到**去的哦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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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魅力的麦片 追问
2019-10-08 10:42
朴老师 解答
2019-10-08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