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因劳务费包工头不能提供发票,现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对于此操作流程不太了解。 1、建筑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公司把劳务费对公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开专票给建筑公司抵扣。请问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公司开的专票的税点是多少?劳务分包合同有什么特殊要注意的? 2、建筑劳务公司发放班主施工队的工资, 因为都是临时用工,所以不可能交社保,请问建筑劳务公司要与这些人员签定怎么的合同?是临时用工合同吗?里面要注明社保问题吗? 3、劳务公司造的工资表人员中怎么发放工资?劳务公司发工资时能否发给工资表中的班主人员,让班主人员代发工资表中余下的农民工工资? 4、这种形式是否有税务风险
Lily
于2019-10-12 13:54 发布 1878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10-12 14:22
1.这个是九个点的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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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解答
2019-10-12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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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