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那个应收账款是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意向,购买方或者接受劳务手续的款项,那为什么这个代垫运输费,他是说。做的应收账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呢?
会计学堂
于2019-10-13 09:17 发布 1370次浏览
- 送心意
凡凡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2019-10-13 09:22
你好,销售商品代垫运费反映的购销业务的代垫代付的费用,应该计入应收帐款
另外 你可以参考下下面这个:
代收代付运费与代垫运费的区别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我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要处理运费结算方面的问题。请问代垫运费与代收代付运费有什么区别,两票结算的存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于代垫运费的检查重点又有哪些?
【答】在实务中,销售方与购货方在运费结算方面有两种方式:一是代垫(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销售方原票转交),二是代收代付(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将运费并入货款)。由于在税收方面,代垫运费销售方不需承担税负,而代收代付运费则要承担额外的税负(因为运费抵扣率只有7%,而并入货款征税税率为13%,低扣高征),所以,在业务中,销售方大多希望采用两票制结算,即代垫运费。但是,代垫运费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对于销货方而言,两票结算的存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但应限定为:在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的结算方式。关键是出厂价销售货物,即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销售方,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则货物运送的责任是销售方,显然就不存在两票结算基础。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承担的运费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点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所以,两票结算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实行送货制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