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罗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4-09-28 16:57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上述规定未明确按季度缴纳时如何计算免税标准,但第(四)项规定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此,按季度缴纳的年金应分摊到各月来计算是否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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