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11-20 16:15
1.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筹建费的扣除方法则是纳税人可采用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收入,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这一收入口径不是会计口径,而是税法规定的口径,包括会计上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暂时性差异;业务招待费的超标准部分不能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永久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