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在本公司任职,如果他在中国境内已累计居住超183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综合所得申报吗?
多米
于2019-11-26 14:14 发布 764次浏览
- 送心意
董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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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的,按税务总局规定,需要计入综合所得
2019-11-26 14:21:44

您好,是的,就已经不是外籍人员了
2019-11-26 14:31:17

就是一个年度类,1.1.—12.31在中国待了有没有183天。看机票就可以了呀
2019-11-26 15:23:34

您好,如果已经超过183天,境内支付的部分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就是按照累计预扣法。
2019-11-26 14:24:42

59、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9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错误
60、非居民高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无境内工资薪金的,对其是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是免税的。正确
2021-11-23 1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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