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就是说只要我们单次(日)购买物品不超过500元,从购买的个人获得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这意思是只要和个人购买没有超过500元的,都可以抵扣??
耶耶耶
于2019-11-27 09:46 发布 60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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