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12-04 17: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指出,主表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享受加计抵减额填写在的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应纳税额=第11栏-第18栏-实际抵减额);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17栏-18栏。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及勾稽关系看,加计抵减额不会形成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 100 问》对该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第59 问“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解答中明确,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因此,你公司未抵减完的当期可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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