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4〕26号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符合这三个条件,怎么理解不征收增值税呢?指的是不征收哪个环节的增值税呢??
左左
于2019-12-23 16:34 发布 265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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