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做出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如果没有经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不是更改无效?
海边一粒沙
于2019-12-25 21:03 发布 1272次浏览
- 送心意
文文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2-25 21:05
没有经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新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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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无效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2021-12-02 11:06:25
可以 你们修改下合同或者签订一个补充协议 然后让对方把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局变更盖章的变更函 复印件给你 留底
2019-11-02 16:18:16
学员你好!
合同的有效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基于相同的意思表示 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
合同的无效,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可撤销的合同情形有 因为重大误解,或者签定合同时候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当然欺诈,胁迫签定手段签定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不能完全的符合生效的条件
合同效力的待定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合同,在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情况下就是效力待定的, 比如超权代理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在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情况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再比如无权处分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签定的合同,再未经过所有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补正或者经过追认,使合同消除瑕疵就可以成为有效的合同,反之则无效。
2021-12-02 11:11:33
无效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2019-11-18 14:17:02
情形1:2×20年7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客户出售600件产品,每件产品合同价格100元,这些产品在6个月内移交。2×20年10月31日甲公司将300件产品移交之后,双方对该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要求甲公司在2×20年12月31日移交剩余的300件产品后,额外于2×21年1月31日向客户再交付150件产品,额外交付的这150件产品按照每件90元的价格计价,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并且可以与原产品区别开来。甲公司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解析】“额外交付150件产品”的合同修订,事实上构成了一项关于未来产品的单独的合同,且该合同并不影响对现有合同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对原合同中的600件产品,每件确认100元的销售收入;对新合同中的150件产品,每件确认90元的收入。甲公司2×20年移交前600件,应确认的收入60 000元。
情形2:资料同上。额外交付的这150件产品按照每件80元的价格计价,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当时的单独售价每件90元),但是可以与原产品区别开来。甲公司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解析】对于合同变更新增的150件产品,由于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尚未转让给客户的产品(包括原合同中尚未交付的300 件产品以及新增的150件产品)与已转让的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但是新的售价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该新合同中,剩余产品为450(300+150)件,其对价为42 000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客户已承诺对价30 000 元(100×300)与合同变更部分的对价12 000元(80×150)之和,新合同中的450件产品每件产品应确认的收入为93.33元(42 000/450)。2×20年10月31日移交的300件产品单价为100元, 2×20年12月31日移交的300件产品单价则按照93.33元计算。
情形3:2×19年1月15日,甲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 000万元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厂房,预计合同总成本为3 5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截至2×19年末,甲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2 100万元,甲公司在2×19年已确认收入3 000万元。2×20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厂房图纸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1 000万元和538.46万元。【解析】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交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该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6 000万元(5 000+1 000),甲公司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52%[2 100/(3 500+538.46)]。
2020-07-31 13: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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