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变更”“效力待定”合同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之间的相互转换关系
昏睡的宝马
于2021-12-02 11:03 发布 732次浏览
- 送心意
苏娟老师
职称: 税务师
2021-12-02 11:11
学员你好!
合同的有效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基于相同的意思表示 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
合同的无效,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可撤销的合同情形有 因为重大误解,或者签定合同时候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当然欺诈,胁迫签定手段签定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不能完全的符合生效的条件
合同效力的待定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合同,在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情况下就是效力待定的, 比如超权代理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在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情况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再比如无权处分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签定的合同,再未经过所有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补正或者经过追认,使合同消除瑕疵就可以成为有效的合同,反之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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