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分为没有完工和完工两种情况?如果没有完工,要满足两种条件,第一已提供建筑业应税行为,第二收到款项。而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后要看合同约定、开发票、收款孰先原则。完工按完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些结论对吗?如果是这样规定,我有个疑惑。假如,合同约定三月份收取款项,实际五月份我们才收到款项,并且已经提供建筑服务。如果按合同约定开发票收款的时间孰先原则,三月份就应该确认收入,但是三月份并没有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几月份?
祺祺
于2020-01-05 21:26 发布 1697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1-05 21:43
你好,同学,你的第一个问题理解是对的。如果说你合同里面约定了收款时间,这是适用于分期收款的项目,如果说分期收款的合同里面约定了时间,就是按约定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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