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1-05 21:43

你好,同学,你的第一个问题理解是对的。如果说你合同里面约定了收款时间,这是适用于分期收款的项目,如果说分期收款的合同里面约定了时间,就是按约定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祺祺 追问

2020-01-05 21:45

老师你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五月份收到款项是不是五月份纳税义务时间就产生了,但是如果按照孰先原则合同是三月份签订的,那就应该三月份为纳税义务时间,但是三月份还没有收到款项,不构成纳税义务时间。这不是矛盾了吗?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1-05 21:58

如果说你在合同里面约定了这个付款的时间,到了这个约定的时间,你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不管这个钱有没有收到,你就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

祺祺 追问

2020-01-05 22:02

那和第二个满足条件不是矛盾了吗?第二个条件是收到了款项。难道合同约定的时间也是收到款项了吗还是取得索取款项的依据?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1-05 22:11

你要看是什么情况,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用这所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发生时间要看你的情况,如果说你是分期收款,那么就是你约定的收款时间。如果说,你就是正常的一个建筑业务,也没有说是分期收款,那么这一块儿就是预收或者是完成这个项目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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