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货物(非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双方于当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4月28日向A公司预付货款。但A公司在4月10日就收到B公司的预付货款;A公司于5月30日发出货物。按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A、3月18日 B、4月10日 C、4月28日 D、5月30日
长情的帆布鞋
于2020-02-15 11:18 发布 217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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