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跟单信用证下,开证行到期付款和货物到达目的港有没有先后顺序?
宸儿
于2020-02-21 08:34 发布 23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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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2-21 09:17
DATE OF ISSUE 31C(开证日):国外进口商开立此L/C的日期EXPIRY 31D(到期日):就是此信用证到这个时候就撤消了,如果在这个日期以前还没有交单议付,那么就收不到钱了一般这里还会提到一个到期地点LATEST DATE OF SHIP 44C(最后装船日):提单签发日不能晚与这个日子,晚了的话就要不符点了。一般L/C里会说在开船后21天将所有单证寄给开证行/议付行,但必须是在到期日之前。从这句话中你可以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L/C要求开立汇票,这种L/C就叫做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就是指汇票要跟随相关单证一起交单,这种情况一般是开证行与议付行不是同一家银行,提单在L/C下一般要求是记名指示提单,就是要在CONSIGNEE一栏中写”TO ORDDER OF XXX”当然还有其他的形式,要看信用证怎么提示,差不多就这些。
开证日就是申请日,到期日就是过了这个日期后信用证无效了不能用了,提单日期就是ON BOARD DATE,在一般情况下提单日期都在开证日期后,毕竟你们要先收到信用证才出货,而提单期必须早于到期日否刚交不了单。提单跟汇票没什么关系,但信用证上都有关于提单和汇票的要求。
信用证简介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征行”)应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在国际贸易中,上述信用证定义中的申请人是进口方,开证行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是出口商。于是我们可以对信用证作这样的理解: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银行。
对于信用证定义中表达的“约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由银行承诺付款。而在汇款和托收方式中,银行均未作出此种承诺。
其二,条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单据是第三者或当事人出具的履约证书,所以信用证的约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单据的形式向银行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银行即向其支付货款。对一个实际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出口商来说,耍提交这样的单据是能够做到的。因而信用证所提出的条件,并未对卖方构成合同义务的实质性的变更或添加。
信用证付款利与弊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
宸儿 追问
2020-02-21 09:43
朴老师 解答
2020-02-21 09:46